山东财经大学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
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暨山东省政府绩效评价软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充分利用校内外学术研究资源,拓宽研究领域,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绩效评价模式、体系研究,依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匹配与成果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限于以“山东财经大学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或山东省政府绩效评价软科学研究基地”为署名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咨询报告)和获得的科研奖励。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省部级以上有资项目,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合同)为依据。
科研成果包括正式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论文须是CSSCI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期刊上的文章,不包括简讯、摘要、综述、书评)、著作(不包括教材、电子出版物)和咨询报告。
科研奖励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二章 奖励方式与程序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面向中心全体人员及兼职研究员,实行个人申报制,每年年底由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办公室受理申报。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办公室汇总审核科研成果申报情况,报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主任审批,按课题经费管理要求报销研究支出或划拨到个人课题账户。
第三章 奖项类别及金额
第五条 科研项目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国际合作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教育部重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教育部一般项目、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省部级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0.6万元。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中国科学》、《经济研究》、《教育研究》、《管理世界》(短论栏目除外)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动态》、《财贸经济》、《世界经济》、《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统计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其他CSSCI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被《新华文摘》(主体内容)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发表于《求是》的论文或者刊发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学术版)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每篇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在一类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5万元。
在二类出版社(除一类出版社外,被新闻出版总署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的出版社或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每部奖励5万元。
第九条 被中央、国家领导批示并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2万元;被省部领导批示并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万元。
第十条 科研获奖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按实发奖金的1:1予以奖励;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国务院其他部委(不包括直属单位)评定的科研成果奖、中国高校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与政府绩效评价研究领域相一致。
第十三条 以“山东财经大学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或山东省政府绩效评价软科学研究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执行上述奖金额度,其余署名位次按照40%计算奖励。
第十四条 多人合作的成果,二人、三人、四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分别按6:4、5:3:2、5:2:2:1进行分配;五人及以上合作时前三位按5:2:2分配,其余人员平均分配余下奖金。
第十五条 同一科研成果若获得多项奖励,按其奖金额度最高一项的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所有期刊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因课题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致使项目被撤项的,将追回奖励经费,项目经费额不足的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2015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满后,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继续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财经大学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负责解释。